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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审核与签订注意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6    浏览次数:

    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审核与签订注意事项的通知


    各部门、学院: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时限要求,结合我校采购项目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容易发生的错误情形,现将政府采购合同审核与签订的相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考核要求,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以下简称6.0系统)执行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签订线上合同,签订方式原则上以电子合同为主。根据6.0系统流程设定,电子合同可由供应商草拟,也可由采购人草拟。6.0系统电子合同采购人审核流程根据系统设定审核环节并结合我校实际,目前暂设定为:申购单位经办人-申购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处经办-资产管理处负责人。6.0系统电子合同签订后,请申购单位通知中标供应商下载打印6.0系统上双方签章的电子合同并加盖实体公章后寄送给申购单位按学校经济合同的审批流程会签审批(网上超市采购合同无须走纸质合同会签审批流程),申购单位须认真核对纸质合同,确保纸质合同与电子合同内容一致。因特殊情况,纸质合同确需另行签订的,申购单位须书面说明理由并与资产管理处沟通,且纸质合同内容不得与采购(招标)文件、响应(投标)文件、电子合同有实质性的变更。

    二、为加强对纸质合同的监管,请各申购单位在纸质合同双方盖章(实体公章)签订后将一份纸质合同(可复印件)送资产管理处存档登记。

    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合同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因6.0系统上结果公告发出后,中标通知书随即通过系统自动发送给中标供应商,故所有6.0系统线上电子合同均必须在结果公告发布后30日内签订。请各申购单位在结果公告发布后及时与中标供应商联系签订采购合同,并预留足够时间(建议不少于10日)给资产管理处审核。

    四、项目若有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请在签订合同前确保履约保证金已转账到学校账号。若乙方提供的是保函,则需向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求证真伪,确保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已按规定缴交。合同流转至资产管理处审核时,请将履约保证金缴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银行转账回单)的扫描件提供给资产管理处,未能提供履约保证金缴交证明材料的,资产管理处将不予加盖CA章,因此造成合同超期签订的后果由申购单位负责。

    五、各申购单位审核采购合同时,请自行在6.0系统上的“电子交易-项目档案-电子档案”中下载项目采购(招标)文件与中标供应商响应(投标)文件进行核对,确保采购合同内容未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六、采购合同审核要点

    (一)核对甲方、乙方信息。请向乙方核实确认银行账号、开户行等信息。我校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号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纳税人识别号:12350100488099525T

    开户银行:福建海峡银行福州闽都支行

    账号:100055307680010001

    (二)核对合同标的及合同金额。货物类合同须重点审查货物的单价、数量、品牌、规格型号是否与中标供应商响应(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一致,若合同有体现技术参数的,还须与采购(招标)文件、响应(投标)文件进行核对。服务类合同须重点审查服务时间是否与采购(招标)文件要求一致。服务类合同若采用固定单价据实结算合同,须在“3.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中对据实结算方式进行说明,并体现分项单价。

    (三)核对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条款。部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通常会在商务评分项中设置延保服务的评分项,因此,中标供应商响应(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质量保证期(或免费售后服务期)往往长于采购(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资产管理处在以往审核采购合同时经常发现中标供应商未如实按响应(投标)文件承诺填写质量保证期,或未如实按响应(投标)文件承诺填写优于采购(招标)文件要求的售后服务内容,如响应时限、到达现场维修时限、退换货时限等信息,因此,请申购单位审核合同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条款时必须与中标供应商的响应(投标)文件进行核对。

    (四)核对违约责任条款。甲方(即采购人)违约责任中违约金均填写为0%,其他违约情形请填写“无”;乙方(即中标人)违约责任中其他违约情形请根据采购(招标)文件中商务要求部分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填写。

    (五)解决争议的方式建议协商解决不成采用第2种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六)合同正本份数:正常为一式六份,甲方、乙方各执三份。

    (七)履约结束时间请在预估项目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时间的基础上加上质量保证期的时间。

    (八)采购合同主体的代称为甲方、乙方,采购合同中若有出现“采购人”“采购方”等主体代称的请一律改为“甲方”,“中标人”“中标方”“中标供应商”等主体代称的请一律改为“乙方”。

    七、鉴于我校政府采购合同经常需要资产管理处退回修改进行二审、甚至三审才能定稿签订的现状,请各申购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对待采购合同审核签订工作,严格审核把关采购合同内容,切勿纯粹充当采购合同的“搬运工”角色,以期共同提高采购执行效率。下一年度,拟根据福州市财政局拟定的关于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的检查口径,结合我校实际,将“未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等检查内容纳入部门目标绩效考核指标(反向扣分)



    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资产管理处

    202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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