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闽江师范高等专科 小学教育学院!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群工作   >   制度建设   >   正文

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小学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作者: 小学教育学院   信息来源:小学教育学院    发布时间: 2025-08-31

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小学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完善学院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学院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党组织和行政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共同推进学院党的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主要决策形式。基本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决议,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事项。承担学院重要事项通报、研究、审议和决策的职能,在讨论决定学院管理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上具有最高决策权。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凡属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议题由院长主持会议,其它则由书记主持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学院党组织正副书记、正副院长。一般情况下,党总支纪检委员学院综合科科长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决策学院发展中需要党政共同研究的重要事项。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

(二)讨论决定学院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群团工作、宣传工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通报学院党的建设及廉政建设有关情况。

(三)研究有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和重大措施。讨论学院学期、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开发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岗位设置、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人事调配、考核奖惩、晋职晋级、国内外进修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培养、招生就业、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学院除党内评奖评优外的各种评优评奖、荣誉称号授予等;研究决定向学校推荐、申报各类奖励奖项等;研究决定学生奖(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等各种表彰、奖励、评优工作等。

)研究决定学院各类人员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讨论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与分配、预算外资金使用、资产管理使用、设备购置等经费开支重要问题

)讨论决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讨论研究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和工作方案等,研究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工会等学术组织、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十)讨论决定学院安全稳定、保密工作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研究决定学院向校党委、校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三)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规则与纪律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月召开1-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也可视会议内容和领导职数情况扩大参会人员。学院综合科科长党总支纪检委员、行政秘书固定列席会议。另外需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研究确定。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分工,联席会议分别由学院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主动交换意见,经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二)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提请讨论决定的议题,需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三)除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外,凡未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先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第十条 原则上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会议要讨论的材料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十一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对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出席会议的成员少于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相互沟通,会上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当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做出决定。如几经讨论仍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应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重大分歧还应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  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提请审议的议题,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人员就议题进行说明。提出议题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并研究有关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提出解决所议事项的建设性意见和方案,供会议讨论和决策参考。与会者在讨论议题时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 要维护联席会议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学院党政领导要带头执行,并根据分工督促有关人员认真组织落实,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落实情况及时向联席会议汇报。院长或党总支书记负责做好指导、督办、协调工作。

第十 在执行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如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时,应及时提交联席会议复议。

第十  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研究决定的,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应公开的内容,违者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 学院综合科科长、行政秘书负责会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在会后整理成会议纪要,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会签后存档备查。

第十 联席会议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成员及其亲属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十九 学院党组织应加强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实施情况的总结和自查。要将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的情况作为学院领导班子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二十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情况下,可以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后,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二十一 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学院年度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及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

 

第五章

 

第二十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制度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学府南路1号 

备案/许可证编号:闽ICP备18012669-1号

公安部备案号:3501210250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