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各教育阶段政府助学政策简介之五高等教育阶段

    来源: 发表时间:2017-12-07 15:46:38

         

    我省高度重视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特别是2007年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不断推进全省学生资助工作,形成了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有力保证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一、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有关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201471日起,贷款额度从原来的每年6000元(含研究生),分别提高到本专科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国家助学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必须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按照学生申办地点的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生源地贷款工作始于2009年,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国家开发银行及农业银行共同承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形式。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始于2000年,目前在部分高校开展。

    二、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分为本专科、研究生两种。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2007年开始实行,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20%,分设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个等级。2010年开始提高标准,每个等级增加1000元,即:特别困难,从原来的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到4000元;一般困难,从原来的每生每年1500元提高到2500元。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2014年秋季学期起实行,由原先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2007年开始实行,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3%

    四、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分为本专科、研究生两种。

    本专科国家奖学金2007年开始实行,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的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全国每年五万名。

    同一学年同一人,“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受享,但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可以同时受享。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2012年开始实行,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014年秋季开始实行,用于奖励我省各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由省财政及高校共同设立,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

    省财政按照博士生、硕士生每生每年100008000元的标准,按在校生人数的10%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覆盖面不低于在校生人数的30%,标准不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高校根据实际,对覆盖面、等级及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六、士兵学费贷款补代偿及学费资助

    2009年开始陆续出台政策,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对退役复学、退役后重新考入高校的学生,实行学费资助。201471起,每年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的标准,从原来不超过6000元,分别提高到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七、高校提取资助经费

    公办、民办高校,从学费收入中,分别按照15-25%、不低于6%比例提取经费,用于学生资助,如: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等。

    八、绿色通道

    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九、勤工助学

    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