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表时间:2017-11-08 16:12:58

    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闽师专学〔201623 号,学生工作处2016年9月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及《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15%左右的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同等条件下,按志愿服务时长排序确定人选,表现优异者优先考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五条  助学金人数和助学金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助学金人数(M)=全校人数*20%。

    助学金金额(N)=M*1/4*0.4+M*3/4*0.25(万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于每年9月下旬进行,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比例,划定本学年资助计划,由各系统筹管理,资金由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发放学生银行卡。所有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同学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校学生处对各系报送的名单进一步审核,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校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填写《福建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表》,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各系按照下述资助原则每月开展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

    1.主动申请原则。需要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一般应主动提出申请。

    2.志愿服务原则。志愿服务质量优先,志愿服务时长优先。

    3.差异性原则。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不同学生的资助应体现梯度差异。困难程度较低的学生所获得的资助额一般不应高于困难等级高的学生,资助数额较大的资助项目应优先评定给困难程度较高的学生。根据学生学习、生活的基本负担和志愿服务情况,也为了照顾到资助范围,原则上学生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0元这里所指资助包括助、减、免、补、社会捐助所获得的资助。

    4.救急优先原则。在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相近的情况下,更急迫需要帮助的学生优先得到资助,如遭受自然灾害等。

    第十条  各系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助学金评审、发放实施细则,每月将本学系助学金发放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系、校学生处各一份存档,电子材料一份)报送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经学生处、财务处、校领导审定,由财务处将助学金统一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资金划拨至我校后按月发放至受助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行专账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除财政承担的76%国家助学资金外,学校将足额落实其余24%助学资金,确保应补尽补。

    第十二条若学生未收到助学金,可按照以下程序申诉:

    1.学生个人到银行打印账户明细单;

    2.经所在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学生处;

    3.由校学生处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处办理。

    第十三条   在受助期间,若学生对自己要求不严,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是出现不适当的消费行为,各系有权根据助学金评审、发放实施细则暂停或终止其助学金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不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