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 发表时间:2017-11-08 16:32:38

     

    闽师专学〔2017〕9号

     

    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做


    到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坚持“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的原则,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残疾学生按省定最高标准予以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省定标准和比例应助尽助。确保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挂靠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全校的资助认定工作。

    第四条 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系其他领导为副组长,辅导员、班导师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系部资助各项工作。

    第五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小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校给予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七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来自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或残疾等,家庭因缺乏劳动力,经济收入少却无资助

    4.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

    5.老少偏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入不敷出。

    第九条 学校将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人选,并将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5%和5%评定。

    第十条 受资助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取消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数码相机、高档服饰或高级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抽烟、经常饮酒,屡教不改的;

    5.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普通同学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7.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8.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

    9.因个人不努力在一年内有两门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的;

    10. 不参加学校组织活动或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的;

    11.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程序

    第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每学年9月份进行一次。新生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校学生则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发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由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

    (二)填写表格

    申请人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班级认定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在班级公示3日,无异议后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系部审核

    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深入调查了解,并征求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系部公示和异议

    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系部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部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六)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和公示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对各系部上报的《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上报审定、公示无异议的材料进行审批。

    (八)上报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待审批通过后正式认定实施。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建档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系部指导各班级按照《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规范》要求收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有关原始资料,汇总校学生资助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材料,并且向学校资助领导小组汇报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及档案调整。

    (一)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指导学生资助中心做好各系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管理工作,加强对困难生认定工作的引导、监督和检查。

    (二)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进行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已经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应撤销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即撤档。对未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符合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条件的情况,应增补为相应档次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对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证明材料。学校和各系部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纪录。

    第十五条 各系部须认真评审,该认定结果将作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接受社会资助等相关评选内容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学校和系部要开展资助与育人相结合活动,围绕“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勤俭教育”开展精神激励工作,深入挖掘工作内涵,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全面推进资助育人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