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表时间:2017-11-08 16:31:57

    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闽师专学〔201628 号,学生工作处2016年9月印发)

     

    第一条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改革的深入与发展,国家、社会及友好人士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和助学金逐年增多,国家、社会资助正成为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社会资助项目的管理,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机制,鼓励全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奋发向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资助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接受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社会资助

    (一)社会资助的主要对象:

    1.国家法令规定的优抚对象的子女、下岗职工子女、残疾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中的经济特别困难者。

    2.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者。

    3.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或变故,在本年度无力支付学费者。

    4.来自老、少、边、贫困地区的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受社会资助者应具备的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2.学习刻苦,积极进取,各门功课考试成绩均合格;

    3.生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不正当消费行为;

    4.应具备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提供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证明。包括:收入证明、下岗证明、离退休证明、贫困证明或其他由父母亲单位、居委会、乡镇、民政局等提供的、能有效证明家庭经济收入等情况的证明;

    5. 资助单位(个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社会资助的名额分配及额度

    (一)资助单位(个人)有特定指定对象及额度,由学校与资助单位(个人)共同协商发放到指定对象;

    (二)资助单位(个人)无特定指定对象及额度

    (1) 依据各学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进行资助名额的平均分配;

    (2) 由学校与资助单位(个人)共同协商资助额度。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社会资助资格

    1.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分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2. 因主观原因不努力,主要科目学习成绩两科不合格。

    3.生活不俭朴,有不适当的高消费行为。

    4. 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期间被考核为“不合格”。

    5.不诚信,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明。

    第六条同等条件下,按综合测评排序确定候选人,排名靠前者优先考虑。原则上同一学年不能同时享受两项享受两项社会资助。

    第七条  社会资助的申请程序和评定办法

    (一)申请程序

    学生填写《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上《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复印件一份,递交所在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考评。

    (二)评定办法

    1.初评。由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所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本系内审查,核准无误,同意推荐、签字盖章后,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 复评。由学生处根据评定条件对初评名单进行复核,合格者将成为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候选人。

    3.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候选人情况整理、汇总,提供给资助组织或个人,由其从中选择资助对象。

    第八条  社会资助的发放办法

    1. 资助单位(个人)要求向资助对象直接支付现金的,可由学生处根据资助单位(个人)的具体要求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转交。

    2. 资助单位(个人)无特殊要求的,由学生处提供名单,通过财务处将资助金统一打入学生校园卡。

    第九条  社会资助申请的审批工作要求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学校有权对受社会资助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了解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终止其社会资助资格外,还要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受资助的学生应向资助者表达感恩之情,并有义务每学年以书信的方式向资助者汇报自己各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起试行,由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