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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来源:学生处 发表时间:2014-07-03 14:14: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具有我校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均可申请。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贫困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两个档次。

    第五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贫困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燃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

    (五)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六)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或残疾等,家庭因缺乏劳动力,经济收入少却无资助;

    (三)特困户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

    (四)来自老少偏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五)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入不敷出。

    第七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及特别困难的学生人数原则上分别按全院学生总数15%和5%认定。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取消资格: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数码相机、高档服饰或高级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抽烟、经常饮酒的;

    (五)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普通同学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七)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八)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

    (九)因个人不努力在一年内有两门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的;

    (十) 不参加学校组织活动或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的;

    (十一)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工作。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挂靠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全院的资助评审工作。

    (二)各年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年级两委和班级主要干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同年级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年9月份进行,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由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

    (二)填写表格

    申请人填写《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调查表须有学生父母单位或者村委会,以及本人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章。

    (三)班级认定

    “认定评议小组” 根据学生提交的《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年级“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年级审核

    年级“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公示和异议

    年级“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年级同专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年级“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年级“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六)公示和审批

    学生处负责对各年级上报的《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四章 认定工作的建档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材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负责评审国家助学金认定,并且向学校资评审委员会汇报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及档案调整

    (一)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指导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做好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管理工作,加强对困难生的引导、监督和检查。

    (二)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进行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已经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应撤销其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即撤档。对未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符合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条件的情况,应增补为相应档次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三)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对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年级“认定工作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证明材料。学校和各年级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纪录。

    第十四条 各年级须认真评审,该认定结果将作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相关评选内容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 O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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