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组织与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闽师专党〔2021〕1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组织与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队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在组织、引导、服务青年学生和维护青年学生权益中发挥骨干与桥梁纽带作用。结合我校学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在校党委领导下、团委指导下的各级学生组织与学生干部体系。巩固和完善“一心双环”的团学组织格局,学校各级学生组织,由同级团组织归口指导。坚持归口管理与“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学生组织与学生干部是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是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主要力量,各级党政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选拔、培养、使用和评价机制,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来自于学生,服务于学生,关心和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组织与学生干部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学生组织与学生干部范围:
学生组织是指在学校各级党团组织、学生会组织、班级组织、社团、协会组织及其他职能部门(中心)工作延伸组织。
学生干部是指在以上组织中承担一定管理服务职能的学生。具体包括:
(一)学生党支部委员、党小组组长;
(二)校、系团委委员及工作人员,校、系学生会委员及工作人员,班级两委成员、宿舍长;
(二)学生自律会、社团管理部、新媒体中心、第二课堂发展中心、广播电视台、青年志愿者协会、心理健康协会、国旗护卫队工作人员;
(三)因工作需要,在其他职能部门(中心)承担一定管理服务职能的学生;
(四)学校聘任的其他学生干部。
第六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积极要求进步,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思想行动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无主要科目不及格。其中,学生会干部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
(三)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为同学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广大同学,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五)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有正义感, 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章 干部编制与选拔程序
第七条 坚持精简原则,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要以能充分调动积极性、符合工作需要和使学生得到能力锻炼,避免出现工作职能重复,人浮于事现象。
第八条 建立“校级、院系、班级”三级联动的学生干部工作格局。
第九条 校、系学生会及其他各级学生组织,下设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成员(含负责人)一般不超过6人,校级各学生组织总人数不得超过60人,系级各学生组织总人数不超过30人。
第十条 校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院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不设主席、副主席(其他学生组织均不能设主席、副主席职务),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轮值期间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选拔程序
(一)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纳新与换届要求竞聘产生;
(二)校级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院系党组织同意,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院系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院系团组织同意,由院系党组织确定;
(三)校、系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同级团组织推荐,经竞聘与公示后,报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审核确定。校级学生会各部门工作人员来自院系学生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
(四)其他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编制与选拔程序参照同级学生会执行,其人员规模不得超过同级学生会组织。学生会或其他学生组织,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五)各级各类学生干部(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纳新与换届工作,须统一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与校团委联合发布纳新与换届工作通知后开展,相关职能部门、院系按照要求完成纳新与换届工作后,将工作结果报送校党委学生工作部与校团委确定;
(六)学生干部一经确定,任期一般为一年,因中途发生干部或岗位变动的,须在调整结束后及时重新报备确定。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干部退出机制,学生干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予以劝退、免职:
(一)学期干部考核为不合格;
(二)考试成绩有1门(含)以上主要科目不及格,或学业成绩达不到中上水平。其中,学生会干部出现考试不及格科目,或综合测评排名未在本专业前30%;
(三)以权欺人、破坏团结、拉帮结派经教育不改,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
(四)不能胜任学生干部职务,或主动提出辞职并或批准;
(五)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
(一)考核一般一学期进行一次,各级各类学生干部的考核须在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统一指导下开展,校级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和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考核,系、班级学生干部由系团委负责考核;
(二)校、系两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考核采取述职评议形式,由校、系团委牵头负责组织评议,每学期进行一次述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干部参加评奖评优、综测加分的主要依据;
(三)其他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考核,由使用管理部门根据学生干部工作特点,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综合评价,考核结果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确定;
(四)干部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50%;
(五)对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干部,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的奖惩
(一)工作表现突出或考核优秀的学生干部,应优先推荐参评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二)工作表现突出或考核优秀的学生干部,应优先推荐参加学校、省市级“青马工程”大学生骨干培训班或其他培训机会;
(三)工作表现突出或考核优秀的学生干部,应优先推优入党和参加各类评奖评优;
(四)工作不认真、不配合,纪律涣散、态度傲慢,或出现重大渎职失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分,如触犯法律的还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调工作;
(二)向学校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建议和意见,并获得答复;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活动;
(四)参与任职期间的干部考核,并在任职结束后获得客观公正评价。任职期间,根据考核情况,获得综合测评相应加分;
(五)参加校、系组织的有关培训和教育活动;
(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享有的其它各项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带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理论知识,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提高自身理论素养和水平;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团结同学,热心服务,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四)履行学生组织规定的工作职责,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协调好工作和学习时间的安排,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履行的其它各项义务。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教育与培训
第十七条 优化学生骨干培养机制。学生干部的培训以校、院系两级的党校、团校为主阵地,结合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方式,以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及实践能力,培养更多忠诚担当的优秀学生骨干。
第十八条 各学生组织的使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做到使用、管理、培训相结合。指定至少一名专职教师负责学生组织和学生干部的日常指导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组织灵活运转与学生干部健康成长。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和单位应主动、积极地为学生干部提供学习和锻炼的机会,使学生干部在学习和实践中提高素质;要充分利用寒暑假和业余时间组织学生干部进行参观考察、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工作实践能力。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和培训活动,认真完成教育和培训任务,在教育和培训中相互交流、共同提高。
第七章 学生干部综合测评加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受聘后,在任期内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指导单位考核合格基础上,根据学生干部层级和考核等次乘以不同系数进行加分,各层级学生干部按照《学生干部综合测评加分标准》(附件)予以加分。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依次优秀、良好、合格的,按照以上加分分别乘以1.0、0.9、0.8系数作为最终加分,考核不合格,或中途辞职、劝退的不予加分。
第二十三条 中途聘任的干部并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任职月份加分;身兼多职的,仅第二职务需要参考述职考核,累计加分不超过其考核加分的20%,考核不合格的不加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各级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