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闽师专学〔2023〕1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助学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助学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及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助学申请的学生,按一定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确定其是否享受助学资格,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助学政策和实施学校助学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应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年级、学院、学校民主评议和入户调查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评价体系,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应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挂靠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全校的资助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学院资助各项工作。学院资助认定结果报院党政联席会评审通过。
第十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小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一)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包括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特困供养、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上述人员,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本人是上述人员,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具有电子信息档案,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有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六个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三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3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七)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困难学生。
一般困难,指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介于困难和不困难之间,处于困难边缘。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约占全校在校生的5%,困难学生约占全校在校生的15%,以上困难类型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学生占全校在校生25%,以上困难类型可申请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其他学生资助。
第五章 认定方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评审认定、调查认定、复核认定等。
(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福建省建档立卡等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将在校学生学籍信息与系统基础数据进行线上信息比对,确定政策兜底类学生名单。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福建助学APP系统”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评审认定。各学院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调查认定。各学院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学生申请、认定与复核、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认定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提前告知。每学年开学初,学校统一发布认定工作通知。各学院需提前向学生告知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校采用“福建助学APP”系统进行线上量化认定,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登录“福建助学App”,如实填写个人资料,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
1.年级(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召集小组成员并主持开展认定民主评议工作。学院按“福建助学App”流程,对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从在校表现、日常消费情况等方面,审核学生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组织民主评议并计算排名差异。
2.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家庭经济困难量化认定最低指导线”,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分级切线。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在征求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将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师生如有异议,可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异议陈述情况属实,应与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沟通后及时作出调整。学院资助认定工作组将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整理后报校学生资助中心。
3.学校复核。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并复审各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送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结果公示。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师生如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后予以答复。如异议陈述情况属实,应与学院认定工作组沟通后及时作出调整。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定。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且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学校发文确认认定结果,并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报送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学校和学院按照职责确保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制,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确保学生资助信息不泄露。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学生如遇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或者学籍异动需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的,由学院认定工作组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校学生资助中心予以调整。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予以继续资助或调整资助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及时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资助等级。
第十九条 强化资助育人工作
学校和各学院要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重点加强资助育人工作,在做好经济资助的同时提升学生综合能力。加强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责任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项技能提升培训和公益服务活动,开辟资助育人新途径。教育学生优先选择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资助形式,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大爱氛围。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资助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取消其受助资格,视情况追回已发资助资金,并在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的记录;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弄虚作假,未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者;
(二)平时具有明显超出一般学生平均消费标准、具有铺张浪费等行为者;
(三)经学校和学院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师专学〔2019〕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