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闽师专学〔2025〕4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2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5〕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下称“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不隐瞒家庭经济变化和接受资助情况;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当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无不良消费行为。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对象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学期5个月)。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以学校组织开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为依据,将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按每生每年5000元标准申请享受一档国家助学金;认定为“困难”的学生按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申请享受二档国家助学金。认定为“一般困难”的学生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退役士兵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为:认定为“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学生按每生每年5000元标准申请享受一档国家助学金;认定为“特别困难”档次以外(含不困难)的其他退役士兵学生按每生每年3700元标准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初,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同步开展。第二学期初,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学生学籍状态及退役士兵学生名单进行微调。
第十一条 每学年初,学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提交申请。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同步评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学院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助学金复核结果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学校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确定最后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将当年国家助学金评定情况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由校学生资助中心整理造表,提交财务处予以发放。财务处按照财务管理流程,通过学生银行卡将国家助学金足额按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受违纪处分学生在处分下达次月起,在处分期内暂停或终止其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七条 虚假提供家庭信息或有不良消费行为等情况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取消受助资格。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工作材料应纳入资助档案管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资金来源为省市财政下达拨付的国家助学金专项经费及学校从学费收入提取的奖助专项经费。省市财政与学校资金承担比例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做到应助尽助;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国家助学金分配、审核和发放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国家助学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校授权,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师专学〔2020〕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