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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管理办法(闽师专〔2017〕78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6-19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工作,鼓励教职工提升学历(位)层次,优化师资队伍学历结构,提高管理队伍素质,适应学校建设发展需要。根据《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年)》,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进修学习类别

本办法所称的教职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类型指攻读硕士学历学位、博士学历学位(含统招、定向、委培等)。学习形式有在职 、脱产等。

二、进修学习原则

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应服从学校专业建设和教职工队伍建设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在职为主和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的原则。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遵纪守法,完成本职工作,近两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愿意学成服务学校发展。

(二)所报考专业原则上与从事的教学科研或行政管理工作相关,符合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和工作需要。

(三)教职工一般在校工作满两年以上方可申请攻读学历学位。

(四)因学校工作需要,转岗或转专业教学的教职工可以申请同一层次学历学位进修学习。

四、申请程序及要求

(一)各部门应统筹安排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计划,在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有计划地选派人员参加学历学位进修。

(二)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应于每年5月前向所在部门提出攻读硕博申请,填写《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进修申请表》,提交所在部门初审,其中专任教师须经教务处会审、副科级以上干部须经党工部会审,再交由人事处审核并统一报学校审批。

(三)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进修的人员,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将通知书复印件交人事处和所在部门备案,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书。

(四)考取统招硕士、博士研究生,就读学校要求调转人事档案关系的,本人必须在入学前办理辞职手续。

五、进修学习待遇

(一)为鼓励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被录取为定向、委培、在职研究生的教师,脱产学习期间国库工资(含基础性绩效津贴)、年终奖励金、文明单位奖金等照常发放,发午餐补贴。

(二)公派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教职工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并按时返校工作的,提供在读期间个人发表论文或取得的科研成果,给予奖励和科研资助,硕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博士研究生每人2.5万元。同时按规定和标准报销相关费用。

(四)进修学习期间可报销费用项目和标准

1.差旅费: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的差旅费由学校支付(按火车硬卧或动车二等座标准),每年往返一趟。

2.资料费:攻读学历学位期间的资料费可凭有效票据报销资料费,硕士研究生500元/年、博士研究生1000元/年。

3.住宿费:攻读学历学位期间的住宿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住宿费报销额度为硕士研究生1000元/年、博士研究生2000元/年。

(五)攻读学历学位的报考路费、考务费、报名费及教材等其它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六)教职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可适当减免工作量,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其中:教师在职进修博士学位的减免工作量不超过30%,在职进修硕士学位的减免工作量不超过20%。

(七)教职工在职进修学习期间享有晋升、晋级、评优、报奖等权利。脱产学习期间不计算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

六、考核与管理

(一)教职工在职进修学习列入学校培养计划,统一管理,所在部门应确定一位负责人与其保持联系。各部门安排人员进修学习后,不再追加人员编制,参加进修人员减免的工作量由所在部门承担。

(二)教职工在进修学习期间表现纳入年度考核范畴,进修学习期间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报销费用。

(三)教职工未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业,确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应提前6个月持培养学校延期证明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个人原因延长学习期限的,延长期间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脱产进修学习的教职工若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没有取得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的,学校将视其为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应返还进修期间学校为其提供的相关费用,并扣发脱产学习期间发放的年终奖励金、文明单位奖金等

(五)教职工在攻读学历、学位结束后应按时到学校人事部门报到,提交书面学习总结报告、学术论文的复印件、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和相关档案资料,经验证后归入个人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学历学位变更手续。

(六)脱产进修学习的教职工在取得学历学位后二个月内不回校工作的,视为本人自愿与学校解除聘任关系,给予违约处理。

(七)教师在进修学习期间如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脱产进修学习的教职工应返还学校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国库工资、年终奖励金、文明奖金及所报销费用),在职进修学习的教职工应返还学校支付的除国库工资外的其他费用

七、服务期与违约责任

(一)教职工在职进修学习毕业后,应按规定执行或追加在校服务年限。录取为定向或委培的硕士研究生追加服务期5年、博士研究生追加服务期8年。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的追加服务期3年。作博士后研究的,按研究年限计算,研究1年追加服务期2年。

(二)列入国家公派留学的人员,回国后的服务期按国家教育部有关出国留学文件规定执行。

(三)由于个人原因,经学校批准延长学习期限,需增加服务年限,增加的服务年限等于延长的学习期限。

(四)服务期未满申请解约调离学校(包括调动、辞职、自费出国留学等)的,扣除已服务年限(服务满三个月按半年计算,服务满九个月按一年计算),应向学校交纳违约金3000元/年,并返还脱产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国库工资、年终奖励金、文明奖金及所报销费用),在职进修学习的返还所报销费用。

(五)违约金和应返还款项须在离校前结清。

八、其他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涉及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学习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进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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