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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16-10-31

 

各处室、研究院、系(部)、中心(馆):

 

    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我校请假制度,严格考勤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6年10月31日 

 

 

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考勤管理,严肃考勤纪律,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一章 请假与销假

第一条 教职工请假需事先提出申请,填写《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生效,由批准请假部门(单位)保存备查,同时报校人事处备案。

第二条 请假审批权限

请假一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五天以内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请假五天及以上的,经逐级审批同意后,送人事处呈主要领导审批。

中层干部中部门负责人请假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部门副职请假报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条 假期满,请假者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到销假,否则视为超假,所在部门应及时查明并报告情况。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否则超假时间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凡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或请假、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均按旷工(旷课)论处。

第二章 事假

第四条 教职工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时间内进行,严格控制工作时间内的请事假审批。情况特殊需请事假的,应按照请假审批权限酌情批假。
      第五条  事假待遇

(一)事假期间国库工资待遇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事假按100/天标准扣发校内绩效工资。事假月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扣发当月1/2校内绩效工资;事假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不发放当月校内绩效工资;事假月累计达到或超过15个工作日的,同时停发国库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午餐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同时按日扣发工资。

(三)一学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发放50%年终奖;一学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发放年终奖;一学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当年考核为基本合格,下一学年校内绩效工资、福利按降低一档的标准发放;一学年内事假累计超过45个工作日的,当年考核为不合格,下一学年校内绩效工资、福利按最低档(专技十三级、办事员十级、初级工)发放。

第三章 病假

第六条 病假审批手续办理

(一)请假人持县级以上医院医务科出具的病休证明、病历、医疗发票及学校教职工请假单办理病假审批手续。因患急性疾病未事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者,应及时履行补假手续。请假手续应由患者本人办理,确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者,应委托亲人代为办理。无病休证明的视同事假处理。

(二)已办理长期病休的人员,若要求恢复工作,需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可恢复工作证明和住院小结,经批准后办理恢复工作手续;若需继续病休者,每半年到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复查,由该机构出具继续病休证明,办理继续病休手续。

第七条 病假待遇

(一)病假期间国库工资待遇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病假从第二天起按40/天标准扣发校内绩效工资。病假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扣发当月1/2校内绩效工资;病假月累计达到或超过15个工作日的,不发当月校内绩效工资,停发国库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午餐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请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指国库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教护龄津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标准工资照发。停发当月校内绩效工资,国库生活补贴照发。

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指国库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教护龄津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停发当月校内绩效工资,国库生活补贴照发。

(三)癌症、精神病患者病休的,从第七个月起工资(指国库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教护龄津贴)和生活补贴照发,停发校内绩效工资。

(四)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或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病休期间从第七个月起工资(指国库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龄津贴)和生活补贴照发,停发校内绩效工资。

(五)一学年内病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发放80%年终奖;超过45个工作日的发50%年终奖;达到或超过60个工作日的不发放年终奖。

  第四章 婚假

第八条 教职工依法登记结婚,可享受15天婚假。原则上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或婚礼前后一个月内申请并休完婚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休假待遇。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教师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教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婚假期间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九条 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不扣发校内绩效工资,不享受午餐补贴待遇。婚假期间的往返路费自理。

第五章 丧假

第十条 教职工的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岳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丧假期。丧假一般不超过3天。若在外地的近亲属死亡,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丧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正常发放,不扣发校内绩效工资,不享受午餐补贴待遇。丧假期间的往返路费自理。

第六章 生育假

第十二条 生育假的范围及期限

()产前检查及孕期工间休息假: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每天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

(二)产假:符合计生政策生育的女教职工,享受158-180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照顾假:符合计生政策规定的男性教职工,可在配偶产假期间享受15天照顾假(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生育证明)。

()哺乳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各种节育手术假:放节育环,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且上班1周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取节育环休息1天。

()生育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超过规定假期的,由医疗部门出具证明,报学校人事部门备案。

(七)产假、照顾假等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教师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

第十三条 女教职工请生育假需事前办理请假手续。享受生育假的教职工在规定的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不扣发校内绩效工资,不享受午餐补贴待遇

第七章 工伤假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工负伤,其工伤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探亲假

第十五条 享受探亲假的对象范围

凡工作满一年以上,不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同一城市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台胞、港澳同胞眷属、公派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军官配偶以及其他人员。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或不重复享受探亲假:

()见习期人员;

()夫妻双方在当年已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另一方不再享受对配偶的探亲假;

()教职工的父母与教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在探望配偶的同时也可探望父母的,不再享受对父母的探亲假;

()女教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并休产假,当年不再享受对配偶的探亲假;

(五)其他不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条件的人员。

第十六条 探亲假的期限

()教职工探亲原则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探望居住在国内的配偶或父母

教职工结婚后分居满一年的可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及公婆),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归侨、侨眷及港、澳、台同胞眷属教职工探亲

出国()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探望一次,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30天计算。

未婚者出国()探望父母,一年探望一次,给假20天;两年探望一次的,给假45天;三年探望一次的,给假70天;四年以上(含四年)探望一次的,给假120天。

已婚者出国()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不予累计。

居住在国()外的父母已经去世,可探望居住在国()外亲兄弟姐妹,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不予累计。在国内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不予累计。

()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

出国前已确定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可申请出国探亲。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因公赴香港、澳门就读、任教、合作研究,获批准在港、澳停留一年以上者,在居港、澳满六个月后,其配偶可申请每年赴港、澳探亲一次,每次不超过30天。

第十七条 探亲假待遇

(一)探亲延续到工作日的,超出期间按事假报批和管理。

()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前三个月按本条第()项执行,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国库工资及校内绩效工资,保留公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学校视情况决定。

()探亲路费的报销,由财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旷工及处理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未经请假批准不参加学校组织的会议、学习或活动的;

(四)擅自停课、调课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五)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或未办理调动(离校)手续而擅离工作岗位的;

(六)请假材料(事由)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 旷工处理

(一)有旷工(旷课)情况者,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二)旷工半天(旷课1节),扣发半个月校内绩效工资;旷工一天(旷课2节),扣发当月校内绩效工资。

(三)一学年内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旷课4节)及以上,扣发年终奖,当年考核为基本合格。

(四)一学年内累计旷工4个工作日(旷课8节)及以上,当年考核为不合格,下一学年校内绩效工资、福利按降聘一档标准发放,原已为最低档的,按80%标准发放。

(五)一学年内累计旷工6个工作日(旷课12节)及以上,当年考核为不合格,下一学年校内绩效工资、福利按最低档(专技十三级,办事员十级、初级工)发放。已为最低档的,按待聘人员处理。

(六)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章 擅离岗位及处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严格遵守日常各项考勤制度,出现迟到、早退、中途脱岗等情况,按照擅离岗位处理。

(一)迟到、早退或溜岗一次扣发20元校内绩效工资。行政人员迟到、早退或脱岗超过30分钟(含),扣发半天校内绩效工资;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或脱岗超过10分钟(含),扣发1课时津贴,超过20分钟(含)的另扣发半天校内绩效工资。

(二)每月迟到、早退或脱岗累计达到10次及以上扣发半个月校内绩效工资;每月迟到、早退或脱岗累计达到15次及以上扣发当月校内绩效工资。

(三)一学年内迟到、早退或脱岗累计达到30次及以上的,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达到45次及以上的,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发放50%年终奖;累计达到60次及以上的,当年考核为基本合格,下一学年校内绩效工资、福利按降低一档的标准发放;累计达到90次及以上的,当年考核为不合格,下一学年校内绩效工资、福利按最低档发放。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应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重要会议、讲座、学习和各项活动,对迟到、早退、找人替会、中途溜会人员以及代签人员予以通报批评,一次扣发一天校内绩效工资,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学年累计3次及以上,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不发年终奖。签到后不参加会议或活动的视为旷工。

第十一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一学年事假天数累计超过10天的,病假天数累计超过15天的,迟到、早退或中途脱岗累计达到30次及以上的,不参加各级各类的评优活动,学年度考核不得为优。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出国(境)(含假期)的除填写请假审批表外,还应提交出国(境)承诺书。副科级及以上干部请假按闽师专党〔201520号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考勤(教学、行政坐班、学习活动和会议等)由所在部门为主负责,其中教学考勤由教务处负责督查。各部门或教职工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部门考勤情况或个人审批完毕的请假报告单及有关材料报送人事处,逾期未报按考勤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请假报告单

2.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承诺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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