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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1-28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应用文科研究中心、应用技术工程中心以及各类研究中心和基地(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教育部、省、市有关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研究中心是学校为加强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推进对外交流合作和人才培养的需要而设立的研究机构。任务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综合研究、政策咨询等。研究中心主要在各专业的基础上设立,可依托一个专业,也可依托多个专业或跨专业、部门设立。

第二条研究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1.研究中心主任由校长聘任,中心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规模,设立常务副主任和秘书。

2.研究中心不定机构级别,不另增编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依托的院(系、所)负责,财务上实行“项目管理制”。

第三条研究中心的设置必须具备的条件

1.在相应领域中有良好的应用开发基础与成果业绩,具备相关支撑应用技术的条件,有利于推动校企合作,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本学科领域副高及以上职称,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勇于创新的技术人才群体。学术梯队比较合理,专兼职研究人员数不得少于3人,高级职称人数不能少于30%。

3.研究方向为社会急需、经济效益明显或跨学科研究。近3年承担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在研项目不少于1项;或近3年来承担企事业委托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开发项目不少于3项,三年内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或者有相关的研究成果在国内外高水平的刊物上发表,具有科研成果及校企合作机制。

4.所依托的单位同意提供研究场所并愿意履行管理责任(跨学科的须落实研究场所,管理由依托单位负责),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5.学校按照项目的需求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日常办公经费人文社科类研究中心2万,自然科学类研究中心3万;中心承担的市厅级以上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予以经费配套,原则上与上级的配套经费比例为1:1,5万元以上重要项目配套需实行“一事一议”制,由校长办公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讨论并决定最终配套金额;横向项目原则上不予配套。各中心按照年度编制预算申请使用。

第四条设置研究中心的审批程序

由研究中心筹备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和提供的材料应包括:研究中心的目的和意义,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队伍状况与人才培养目标,该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未来研究计划与阶段目标,项目经费安排等。

1.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提交学校科研处。

2.科研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论证,并将初审意见呈报主管副校长。校长办公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3.依托单位填写《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2)签署支持和保障意见,报科研处审核同意后,行文批准立项建设。

4.《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是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验收的主要依据。研究中心完成建设任务后,将由科研处组织和专家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考核。经验收、考核合格者,正式予以认定。

第五条研究中心的考核和管理

1.研究中心的检查评估和管理事宜由科研处在主管领导指导下具体负责。省市级以上中心按照各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和管理。其他的按照此办法管理。

2.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每年12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报告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内容包含科研项目、经费、成果、人员、活动等情况,以此作为评价建设项目、建设经费和验收、考核的依据。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发骨干和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3.研究中心每三年考核评估一次,考核要求和标准具体见“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研究中心年度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表”(见附件3)。

对考核合格的中心,学校将在政策和投入上继续给予支持,总成绩排名前10%、20%、30%的中心将在下一考核年度分别上浮50%、30%、20%的日常办公活动经费,考核合格总成绩优秀的中心评定为“优秀研究中心”,并将按照《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奖励条例(试行)》予以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研究中心,学校将予以延迟认定或更换中心负责人,对于连续两轮考核不合格的中心将予以撤销处理。

4.中心人员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中心要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其他科研机构或者高校的优秀人才到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5.中心要根据其研发方向设置开放基金,或鼓励依托的系部设置配套经费,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与企业的合作与技术交流,积极聘请相关企业一线的技术人员参与中心研发工作。

6.中心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研发,鼓励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的形式向中心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和科研奖金等。

7.中心的成果转移转换应该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规定,签定有关合同(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互惠互利的开放合作机制。若出现有关技术合同纠纷,应按照国家《技术合同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仲裁。

8.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中心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校、本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9.中心应重视各项安全工作,加强管理,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研究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10.各研究中心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违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中适用于校级以上各研究中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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