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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5-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学校教职员工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多种渠道争取科研经费,规范和完善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的管理,促进科研成果推广与转化、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发〔2016〕1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闽政〔2016〕33号)等有关科研政策及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横向科研项目合作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横向经费是指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及政府购买服务(含校内购买服务)的横向项目经费,是学校与各有关机构、单位及个人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专业技术培训、政府购买及外包服务项目)等活动所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以及开展与产学研活动相关的共建(捐建等)合同(协议)等,所取得的经费收入为横向经费。

第三条  以学校名义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合作协议书(统称项目合同,按照科技部格式合同拟定,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管理依据《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济合同管理规定》(闽师专办〔2017〕11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教职工开展项目研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建立横向经费的分级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科研、财务、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所属二级管理系(部、院)应明确职责和权限,共同做好横向经费管理工作。

(一)横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遵守相关管理办法和财务规章制度,对科研活动中的业务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虚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二)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系(部、院)负责组织和监管本单位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进展、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及横向经费使用(凡属横向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在其他项目中开支)情况。

(三)科研处负责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核、项目立项、备案;办理技术合同免税认定手续;指导和审核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结题的审核与管理;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加强对横向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四)财务科负责横向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做好横向经费预算编制的指导;做好横向经费收入与支出的财务管理,按照纵向经费预算和项目进度支付经费,并依据有关财经法规审核各项费用的支出。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分为五类:即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共建(捐建)合同。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核分工: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审核项目的履行能力和条件、技术可行性、成果形式、人力资源配置和占用学校资源情况等;法律顾问主要审核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等;科研处主要审核合同的规范与技术服务内容等;财务科审核资金数额及支付方式等;合同审核要注意规避风险、保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项目合同必须以“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签订。学校授权科研管理部门作为代理人对外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其他未经授权的部门(机构)和个人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学校在科研奖励、科研业绩等方面不予认定。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及合作(协作)方因项目实施发生纠纷的,按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清或协商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因故需要对项目研究计划、最终成果形式、计划完成时间、项目成员组成及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等重大事项做调整的,经项目委托方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效证明向科研处备案。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执行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或与委托方共享;如项目合同有特殊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确定归属。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委托方要求和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综合执行项目发生业务的相关性和经济性,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比例,足额将应缴纳的税费、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等纳入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经费开支实行预算管理,在合作合同立项登记时备案。预算须遵守所签订合作合同的有关约定,经费开支应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因项目研发的不可预见性、技术路线与研发方案的改变、产品市场的变化或委托方就项目目标提出的特殊要求等原因,造成项目实际支出与原预算出入较大的,允许对经费预算进行一次中期调整。

第十四条  对预算进行中期调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出具报告、说明理由,经系部处室负责人审核批准、签字(或委托方同意)并盖公章后报校科研处和财务科审批备案。调整幅度超过20﹪的或总额超过 5万元的须上报项目经费拨付部门核批。

第十五条  经费额度控制。

人员费、劳务费与专家咨询费的支出,一般项目不超过总收入的 60%(可列支项目组在编在职研究人员的奖励或项目绩效;技术转让项目/知识产权转化不超过总收入的 50%;其它项目不超过总收入的 30%)。管理费为总收入的 10%(校、系各 5%),转入校财务科统一管理,二级单位计提的管理费纳入校系(院)两级财务预算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代购固定资产的费用以及代收第三方合作的合作费用,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六条  原则上,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不再划拨支持经费。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到校经费所涉税费由项目课题组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经费支出严格按照相应类别的经费管理办法、合同及预算进行管理。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合同及预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范围或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资料费、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出版费、印刷费/宣传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协作费、第三方费用以及其他支出等。各预算科目具体支出范围和管理办法见《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三方费用指因促成项目合作支付给第三方的服务费用;服务费总额(含税)不超过到账经费的 10%。

其他支出是指科研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科研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或按合同书中的预算经费执行,其它支出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 10%。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1.管理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按照到账经费总额 10%核定提取(校和院系各5%),纳入学校科研专项经费。

2.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根据对科研人员的科研实际业绩考核情况安排给项目研究人员(含在职研究人员、辅助管理人员,含兼职科研财务助理等)的支出费用;其支出不超过到账经费的 40%。直接费用中的人员费与间接费用中的业绩支出不可同时编制预算。人员费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并列示项目组具体成员名单。

第十九条  项目需要向合同约定的合作(协作)方拨转经费的,应填写《项目经费外拨申请表》、《横向科研项目合作协议书》、项目原始合同依次交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核。审核通过的,按批准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账户信息等办理外拨手续。划拨给外单位的经费,比例控制在 50%的范围内。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预算内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用于出国或出境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的项目经费一般不超过到账经费到 40%。

第六章验收结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研究,并向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后尚有结余经费的,可以继续留用 1年用于后续研究;1年后项目组可提出结余经费处置申请,结余经费 5%作为学校的管理费用,5%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费用,90%的结题经费由项目组支配,作为二次研发费用、项目组成员绩效、新立项目费用等。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结转为学校科研经费统筹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开展横向科研活动,将横向科研项目作为校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业绩考核指标之一。

第二十四条  科研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文件中有关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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