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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文旅演艺职业教育集团接受捐助公示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7-17 】

为规范本集团接受捐助的管理工作,依据本集团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集团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所有捐助事宜由本集团秘书处长负责办理。

第二条 捐助方与受赠方必须按规定签定捐助协议,履行交接手续,本集团应出具本集团董事长签名的认捐书。接受境外捐助时须先报外事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条 接受捐助的资金及物品必须登记造册,设专人保管专项使用。所有接受捐助的资金及物品只能用于本集团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并将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告之捐助者。

第四条 所受捐助要严格国家有关财务税收制度执行,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和审计、监督部门的检查。每年将捐助资金、物资收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致谢,接受社会和捐助者的监督。

第五条 本集团董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与本集团工作相关的活动,接受捐助属本集团所有,必须交回本集团。赠予个人的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报告董事长酌情处理。

第六条 鼓励成员单位、企业界合作单位和其他单位对本集团进行捐助,对捐助数额较大的可终身享有相应的职务或给予大型活动的冠名权。

第七条 对本集团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可参照事业单位考核标准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实行考核,实行工资待遇与工作业绩相挂钩。

第八条 成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集团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好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本集团活动,支持配合本集团工作。对热爱本集团、支持本集团工作成绩突出和贡献卓著的,本集团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对不关心本集团的发展,长期不参加本集团的工作与活动,不配合本集团工作的,应给予批评和教育屡教不改的,取消会员资格或依照本会章程撤换或罢免其在本集团的职务。

第十条 对玩忽职守给本集团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赔偿损失或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解释。

201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