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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文旅演艺职业教育集团民主决策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7-17 】

为规范本集团的议事决策工作,保障各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集团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集团民主决策的机构为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是本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本集团重大事项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条 本集团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选任制,董事、监事需经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人数原则上为股东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本集团须经董事会民主决策的事项。

(一)股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董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

(二)本集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本集团年度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固定资产2万元以上的添置及处理大额资金2万元以上支出。

(四)本集团内设机构、岗位的设定和调整

(五)涉及本集团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专门工作机构的建立以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第四条 本集团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提名同意后方可聘用并向董事会报告聘用情况。

第五条 民主决策会议秘书处在会前通知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参加,决策事项须由与会人员三分之二通过才能生效。

第六条 本集团董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本会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董事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重大考察事宜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为发展本集团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实体等项目,事先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调查研究写出专题报告报请董事会审批。开办经济实体的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董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董事会半数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解释。

2017年12月